有关环保验收一些相关问题之二
1、污水处理厂的验收是否需要对纳污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否要测该纳污水体的本底值?
答: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对污水处理厂排水对外环境的影响——纳污水体进行监测。监测时在污水处理厂排口汇入位置的上游布设对照断面。
2、没有国家和行业检测标准的,自行制定的作业指导书是否要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如土壤的Cr+6)?
答:按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自行制定的某项目的作业指导书,经质监局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组评审通过后,可作为本单位该项目的有效分析方法。
3、烟道设置挡板的作用?
答:这种情况出现在风机设计量偏大的情况。挡板的作用是增大阻力,以达到减小抽气量的目的。
4、办公楼验收,人员均未入住,物业也未入住,无垃圾桶、废水产生,验收过程注意什么?需要他们把垃圾桶预备上才能验收吗?
答:这种情况属无工况条件,无法实行验收。目前办公楼项目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验收,直接备案就行。
5、验收监测时,燃烧生物质的锅炉,测定出来排口的含氧量为17-18%左右,实测浓度不高,但折算浓度很高。像这种情况如何改进(采取了布袋除尘设施)才可降低O2?
答:首先检查系统监测断面之前的管路及处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漏风的情况,如果无明显漏风,氧量高应该属于生产负荷未达设计要求,而锅炉引风机和鼓风机又不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配风造成的。只能通过增加生产负荷和较少配风量来降低氧含。
6、排污许可监测时,对工况的要求?
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新建项目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进行各类监测活动。因此,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量要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2018.2.8实施)中的方法进行计算获得。
实际排放量核算时的监测,没有工况要求,按实际情况进行。
7、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当地无明显风向,或监测期间风向发生变化,该如何处理?
答:无组织监测时,风速低时适宜监测,但无明显风向或风向变化超过45°,均不适宜进行厂界无组织监测。应另选合适的天气条件。
8、导热油炉执行标准?以及需要了解的信息和注意点?
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其中的热载体锅炉即俗称的“导热油炉”。因此,若环评及批复中未规定评价标准,即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应燃料的排放标准。
9、有组织废气量3次测量如何判断监测有效?(针对风量?)
答:有效数据的获得,是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要求,从对工况要求、布点、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全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的。数据的平行性,证明了的监测过程工况稳定、无偶然误差产生。数据波动较大时,应逐项核查特别是工况变化和采样记录中参数的变化,判断有无错误操作。
数据审核人可以结合污染源的工艺特点、风机设定风量和工作经验等进行数据合理性的判断。
10、验收时,厂界噪声超标,敏感点达标,该如何处理?
答:噪声验收目前还是审批制。厂界噪声超标而敏感点达标属于超标但尚未扰民的情况。要针对性的进行噪声源监测,若是由声源噪声超标引起的厂界噪声超标,应提出治理要求,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