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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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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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废气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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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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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治理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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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降温、水冷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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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工程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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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及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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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除臭 | ||||||||
RCO催化燃烧设备 | ||||||||
RTO蓄热式焚烧炉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全省开展夏季有机废气VOCs专项执法行动,并制定了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行业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执法行动由现场培训、问题摸排、整改提升、核查验收四个环节,从6月1号到9月30号,持续时间4个月。
期间,全省涉VOCs废气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及其他涉VOCs行业企业都是重点检查的对象,为了避免被抽查到发现问题,各企业可以提前做好哪些自检工作呢?
源头控制检查
1.原辅材料是否明确标注VOCs含量,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对无法提供VOCs含量证明材料的,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2.企业同一工序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措施不作为法定要求。
3.企业是否健全台账,台账是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废弃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是否3年以上。
过程控制检查
1. VOCs物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
VOCs物料是否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储存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控制要求;有机液体储罐类型选择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罐体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孔洞、缝隙、密封破损等泄漏情况,罐体压力精细化管控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储罐日常运行维护台账等。
2. 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
重点检查汽油、航空煤油、原油、石脑油等油品及甲醇、苯、甲苯等有机液体装卸废气收集、治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管理台账。检查油罐车油气回收接头、铁路罐车顶部浸没式发油密封罩等装卸栈台收集系统密封点位情况,泄漏点排放油气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罐车装载方式及接头是否符合要求。
3. 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情况。
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是否优先采用密闭设备、是否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压力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是否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并安装废气收集设施,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不低于0.3米/秒;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废气收集系统;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4. 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
重点检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等行业,是否对照标准要求全面加强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收集处理;废水集输系统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是否根据行业标准采取密闭收集措施,池体密闭后压力状态是否正常;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循环冷却水系统总有机碳进行检测,是否对泄漏点进行溯源认定修复。
5. 设备、管线等密封点无组织排放情况。
所有涉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密封点是否全覆盖、是否检测、修复及建立电子台账记录等,重点针对泄压设备、阀、泵等动密封点开展随机抽测。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频次开展LDAR工作的,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密封点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密封点台账不全、台账记录缺失、LDAR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不全面、仪器标定不符合规范的,出现可见渗液、滴液、管道破损等明显泄漏现象等的问题。
末端治理检查
1. 治理设施“三率”情况。
1.1废气收集率。
重点检查废气收集系统密闭情况、局部收集设施设计风压、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有无破损、漏风等情况;企业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1.2治理设施运行率。
VOCs治理设施是否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企业是否及时清理、更换治理设施耗材(如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是否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台账记录(包括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是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1.3治理设施去除率。
对重点企业VOC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进行抽测;企业是否仍在使用无法稳定达标的单一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治理设施;对采用活性炭吸附设施的企业,活性炭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关参数证明,是否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
2. 有机废气排放旁路情况。
重点检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如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是否存在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排或偷排情况;是否存在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偷排以及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等行为;企业是否根据要求,采取拆除、切断或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除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以外的旁路。
3. 非正常工况排放情况。
企业是否制定非正常工况(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设备调试、生产异常等)VOCs管控规程,是否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是否停止运行,并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石化、化工企业在检维修前是否制定检维修期间VOCs管控方案,是否报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后实施检维修作业;是否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相关历史数据是否保存一年以上。
4.加油站油气治理效果。
重点检查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各阶段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尤其是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是否达标、油气回收管线连接部位是否泄漏、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是否达标、管线阀门关合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建立日常运行管理制度等。
其他检查检查企业环保手续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VOCs治理设施设计说明与运行台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验收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等。